清償借款112年度鳳小字第161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小字第161號
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
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、徐良一
被 告 黃懷靚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
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訴訟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,原告之起訴狀雖列被
告住所地為高雄市大寮區,惟依卷附被告戶籍資料所載,其
起訴前已將戶籍自高雄市大寮區遷移至屏東縣屏東市,此外
卷內並查無被告居所地於高雄市大寮區之資料(契約書上所
填載居所地均為屏東縣屏東市),是可認定被告住所地應在
屏東縣屏東市,則依上開法條,本案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本院逕依
職權移轉管轄,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
書 記 官 陳冠廷
112年度鳳小字第161號
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
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、徐良一
被 告 黃懷靚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
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訴訟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,原告之起訴狀雖列被
告住所地為高雄市大寮區,惟依卷附被告戶籍資料所載,其
起訴前已將戶籍自高雄市大寮區遷移至屏東縣屏東市,此外
卷內並查無被告居所地於高雄市大寮區之資料(契約書上所
填載居所地均為屏東縣屏東市),是可認定被告住所地應在
屏東縣屏東市,則依上開法條,本案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本院逕依
職權移轉管轄,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
書 記 官 陳冠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