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鳳小字第285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鳳小字第285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 李春穆
被 告 賴怡靜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伍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一一
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
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
期數為九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伍拾肆元
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蔡毓琦
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(新臺幣)1,000元 合計 1,000元
112年度鳳小字第285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 李春穆
被 告 賴怡靜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伍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一一
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
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
期數為九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伍拾肆元
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蔡毓琦
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(新臺幣)1,000元 合計 1,0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