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鳳小字第514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鳳小字第514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
陳宥縢
被 告 戴敘淵(原名戴敍淵)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玖拾貳元,及其中新臺幣參
萬肆仟參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一一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14  日
   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14  日
書記官 洪嘉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