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鳳小字第544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小字第544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
陳宥縢
被 告 鍾惠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
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訴訟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,原告之起訴狀雖列被
告住所地為高雄市鳳山區,惟依卷附被告戶籍資料所載,其
起訴前已將戶籍自高雄市鳳山區遷移至桃園市平鎮區,本院
前將訴訟文書送至原告陳報之鳳山區地址,亦遭郵政機關以
查無此人為由退回,此外卷內並查無被告居所地於高雄市鳳
山區之資料,可認定被告住所地應在桃園市平鎮區,則依上
開法條,本案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
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,爰將本
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林麗文
112年度鳳小字第544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
陳宥縢
被 告 鍾惠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
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訴訟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,原告之起訴狀雖列被
告住所地為高雄市鳳山區,惟依卷附被告戶籍資料所載,其
起訴前已將戶籍自高雄市鳳山區遷移至桃園市平鎮區,本院
前將訴訟文書送至原告陳報之鳳山區地址,亦遭郵政機關以
查無此人為由退回,此外卷內並查無被告居所地於高雄市鳳
山區之資料,可認定被告住所地應在桃園市平鎮區,則依上
開法條,本案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
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,爰將本
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林麗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