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鳳小字第583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小字第583號
原 告 潘聖瑋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憲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
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(111年度簡附民字第547號)。查本件
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22,000元,其中請求賠償商
譽損害20,000元、交通費用2,000元,合計22,000元部分,非屬
附帶民事訴訟範圍,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未據原告繳
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該部分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孟琳
112年度鳳小字第583號
原 告 潘聖瑋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憲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
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(111年度簡附民字第547號)。查本件
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22,000元,其中請求賠償商
譽損害20,000元、交通費用2,000元,合計22,000元部分,非屬
附帶民事訴訟範圍,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未據原告繳
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該部分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