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鳳小字第595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鳳小字第595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訴訟代理人 孫文慶
被 告 陳靜芬(即施錦發之繼承人)
施文凱(即施錦發之繼承人)
施文祐(即施錦發之繼承人)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施錦發之遺產範圍內,連帶給付原告新臺
幣貳萬玖仟零肆拾伍元,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;暨自民國一○四
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施錦發之遺產範圍
內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零肆拾伍元供擔保
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蔡毓琦
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(新臺幣)1,000元 合計 1,000元
112年度鳳小字第595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訴訟代理人 孫文慶
被 告 陳靜芬(即施錦發之繼承人)
施文凱(即施錦發之繼承人)
施文祐(即施錦發之繼承人)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施錦發之遺產範圍內,連帶給付原告新臺
幣貳萬玖仟零肆拾伍元,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;暨自民國一○四
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施錦發之遺產範圍
內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零肆拾伍元供擔保
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蔡毓琦
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(新臺幣)1,000元 合計 1,0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