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鳳小字第681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鳳小字第681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葉雲仁
陳宥縢
顏嘉瑩
被 告 劉春年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壹拾捌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
萬捌仟參佰貳拾伍元,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壹拾捌元
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蔡毓琦
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(新臺幣)1,000元 合計 1,000元
112年度鳳小字第681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葉雲仁
陳宥縢
顏嘉瑩
被 告 劉春年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壹拾捌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
萬捌仟參佰貳拾伍元,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壹拾捌元
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蔡毓琦
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(新臺幣)1,000元 合計 1,0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