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鳳簡字第262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鳳簡字第262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 林文卿
被 告 李瑞琴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俊傑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
陸萬零貳佰伍拾玖元,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貳佰伍拾玖元,自民
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
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
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至九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其中新臺
幣壹拾萬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
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俊傑之
遺產範圍內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
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
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之子即被繼承人黃俊傑於民國109年6月2日
、110年6月25日分別向原告申請勞工紓困貸款,各借款新臺
幣(下同)10萬元(下分別稱第1筆借款及第2筆借款),第
1筆借款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2日起至112年6月2日止,
第2筆借款期間則自110年6月25日起至113年6月25日止,借
款利率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華郵政公司)2
年期存款額度未達500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
%機動計息(目前為週年利率1.845%);前6個月本金寬緩,
第7個月起至清償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並約定
第1年利息由主管機關補貼,第2年起按前開之約定利率計息
,惟補貼期間若積欠貸款本金達3個月,或有其他經主管機
關停止補貼之情事時,被告應自主管機關停止補貼之日起按
上開利率計息;如被繼承人黃俊傑對原告有任一宗債務未依
約清償本息時,即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除仍
按上開利率計算利息外,另加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
金。詎被繼承人黃俊傑就第1筆借款、第2筆借款,分別自11
0年12月2日、110年12月2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,第1筆借款尚
積欠本金6萬259元、第2筆借款尚積欠本金10萬元,合計16
萬259元未清償。嗣被繼承人黃俊傑於110年12月27日死亡,
被告為其繼承人,且未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,故被告應於繼
承被繼承人黃俊傑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。為此,爰依消
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
1項所示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、「受嚴重特殊傳染
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」增補條款契約書、放款相關貸放
及保證資料查詢單、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、催收款項呆帳帳
務資料查詢單、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機動利率查詢單、被繼
承人黃俊傑除戶謄本及其繼承人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臺
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4月25日高少家宗家字第112000
5572號函等為證,並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家事事件(繼
承事件)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佐,經核無誤,被告受合法通
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,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,認原告主張之事實,應
堪信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,請
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俊傑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
1項所示欠款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本
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
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
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11  日
   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11  日
書記官 洪嘉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