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鳳簡字第402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鳳簡字第402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
被 告 郭亞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1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柒拾參元,及自民國九
十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
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於民國94年5月23日向原告申請予備金信
用貸款,約定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於貸款額度內取款
動用,借款利息依週年利率18.25%計付,還款日自首次動支
日起以1 個月為還款週期,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或視為全部到
期而未立即繳款時,被告同意按週年利率20% 給付借款利息
(依銀行法修正為自104年9月1日起,循環信用利率上限為1
5%),另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
詎被告嗣未依約還款,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,按約已視為全
部到期,被告計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清
償,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,並聲明如
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。
四、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予備金信用
貸款約定書、申請書、預備金催收帳卡查詢畫面等件為證;
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
陳述供本院審酌,是本院參酌卷內資料堪認原告主張為真。
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
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
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,應依
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本件訴訟費用額
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孟琳
112年度鳳簡字第402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
被 告 郭亞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1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柒拾參元,及自民國九
十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
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於民國94年5月23日向原告申請予備金信
用貸款,約定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於貸款額度內取款
動用,借款利息依週年利率18.25%計付,還款日自首次動支
日起以1 個月為還款週期,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或視為全部到
期而未立即繳款時,被告同意按週年利率20% 給付借款利息
(依銀行法修正為自104年9月1日起,循環信用利率上限為1
5%),另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
詎被告嗣未依約還款,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,按約已視為全
部到期,被告計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清
償,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,並聲明如
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。
四、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予備金信用
貸款約定書、申請書、預備金催收帳卡查詢畫面等件為證;
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
陳述供本院審酌,是本院參酌卷內資料堪認原告主張為真。
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
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
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,應依
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本件訴訟費用額
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