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鳳簡字第545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簡字第545號
原 告 陳主權

被 告 卓明逸
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3日10時45分在本庭
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9   日
   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9   日
書記官 蔡毓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