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鳳補字第12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12號
原 告 黃昱智
原告與被告羅代鴻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1,7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55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
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
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
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李冠毅
112年度鳳補字第12號
原 告 黃昱智
原告與被告羅代鴻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1,7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55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
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
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
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李冠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