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鳳補字第234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234號
原 告 吳錦昇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永晶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,0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蔡毓琦
112年度鳳補字第234號
原 告 吳錦昇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永晶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,0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蔡毓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