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鳳補字第244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244號
原 告 黃博程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賢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
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李冠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