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鳳補字第264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264號
原 告 鑫彪國際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明群

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債務人峻愷科技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
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9,787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2,10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1,6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
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
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
書 記 官 陳冠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