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鳳補字第506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506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

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魏儷金(原名魏麗金)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
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6,845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2,3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1,82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
書記官 林麗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