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鳳補字第535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535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 曾秉中
上列原告與被告蘇伯軒即合富物業資產顧問企業間請求清償借款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222,68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4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孟琳
112年度鳳補字第535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 曾秉中
上列原告與被告蘇伯軒即合富物業資產顧問企業間請求清償借款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222,68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4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