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分期款112年度鳳補字第648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648號
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

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,曾聲請對債務人周芃逸發支付
命令,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
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3,548 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33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,尚應
補繳830 元。又本件債務人周芃逸雖有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然
其異議之意旨乃為其仍有清償之意願,僅現因案遭羈押中,故請
求原告暫緩聲請支付命令,容其出看守所後主動向原告聯繫清償
,是本件似非無調解成立之機會,請併考量採擇訴訟外紛爭解決
機制(例如:利用本院提供之監所遠距調解機制),以簡省司法
資源暨使原告儘速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李冠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