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電信費112年度鳳補字第708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708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代 理 人 蘇偉譽
被 告 黃大堯 0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債務人黃大堯發支付
命令,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
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,495 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,尚應
補繳5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李冠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