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鳳訴字第1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訴字第1號
原 告 陳文魁
訴訟代理人 陳穎真
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


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0日
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,該裁定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,
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節,有本院多元
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
等在卷可證,其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
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19  日
      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19  日
書 記 官 陳冠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