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電信費113年度鳳補字第535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鳳補字第535號
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


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債務人林子正(原名:林
瑞傑)發支付命令,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2,532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
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
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
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