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113年度鳳補字第553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鳳補字第553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

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債務人張秋鳳發支
付命令,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
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2,006元【計算式:本
金110,693元+已結算之利息1,079元+利息234元(自民國113年6
月11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6月20日止,按週年利率7.7%
計算,元以下四捨五入)=112,006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22
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20元。茲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