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豐簡附民字第11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豐簡附民字第11號
原 告 頂好財星廣場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陳金榮
訴訟代理人 吳中偉
被 告 林軍宇
上列當事人間因毀棄損壞案件(112年度豐簡字第213號),經原
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。茲因該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
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
項規定,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
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賴秀雯
法 官 廖弼妍
法 官 高士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王政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