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豐司調字第715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豐司調字第715號
聲 請 人 楊新美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明間聲請清償借款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,依法律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
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
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與相對人間有借貸關係而聲請調解,請求相對
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0萬元,作為應受調解事項之聲明。
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應於民國112年3月23日到庭調解,此項通
知,業於同年3月10日合法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。惟
聲請人並未聲請改期,即逕未於前開調解期日到場,足認本
件不能調解,揆諸前述規定,應以裁定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
司法事務官 張素華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
書 記 官
111年度豐司調字第715號
聲 請 人 楊新美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明間聲請清償借款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,依法律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
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
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與相對人間有借貸關係而聲請調解,請求相對
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0萬元,作為應受調解事項之聲明。
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應於民國112年3月23日到庭調解,此項通
知,業於同年3月10日合法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。惟
聲請人並未聲請改期,即逕未於前開調解期日到場,足認本
件不能調解,揆諸前述規定,應以裁定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
司法事務官 張素華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
書 記 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