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豐小字第1103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豐小字第1103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張明正 (兼送達代收人)

曾自偉
被 告 廖翊吟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,111元,及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1年6月26
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
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
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30 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
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30 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