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豐小字第934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豐小字第934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
被 告 林宣瑄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,650元,及自民國111年6月29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97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
111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最高連續計算期數為九期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段奇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
書記官 王政偉
111年度豐小字第934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
被 告 林宣瑄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,650元,及自民國111年6月29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97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
111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最高連續計算期數為九期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段奇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
書記官 王政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