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豐小字第938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豐小字第938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
訴訟代理人 陳慧俐
蔡雨恬
被 告 邱麗芬即江文雄之遺產管理人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江文雄之遺產範圍內,給付原告新臺
幣61,325元,及其中新臺幣58,034元自民國100年6月22日起
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.25計算之利
息,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1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江文雄之
遺產範圍內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10 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段奇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10  日
書記官 王政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