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1年度豐簡字第901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豐簡字第90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江怡婷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鄭碧雲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
國112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
上訴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80,
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,7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
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
內逕向本院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