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豐小字第268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豐小字第268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
被 告 陳昆明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零玖拾柒元,及自民國九十八年
七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○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○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
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陸仟零玖拾柒元為原告
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王政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