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豐小字第866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豐小字第866號
原 告 楊竣凱
被 告 黃承瑄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
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,而原告所提「起訴
狀」記載被告之住所係位在屏東縣潮州鎮,且經本院依職權
查詢被告之住所地自民國101年3月間起即位在屏東縣潮州鎮
,迄未變更,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,是以,本件依民事
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,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,而原
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
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8 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8  日
書記官 王政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