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豐簡字第142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豐簡字第142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
被 告 郭憲謀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
開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嗣因原告傳真「民事撤回狀」,本
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。爰依首
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
書記官 王政偉
112年度豐簡字第142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
被 告 郭憲謀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
開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嗣因原告傳真「民事撤回狀」,本
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。爰依首
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
書記官 王政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