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豐簡字第241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豐簡字第241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 孫于雯
被 告 意識型態創意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鐘宇瀚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7萬5,005元,及如附表所
示利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4,08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:
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意識型態創意有限公司(下稱意識公司)於
民國110年8月2日邀被告鐘宇瀚為其連帶保證人,保證意識
公司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等一切債務,以本金新臺幣(下同)
60萬元為限額,願與被告意識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。嗣被告
意識公司於110年8月3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5
年,自110年8月3日起至115年8月3日止,借款利率自110年8
月3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,按中央銀行融通利率機動利率
加年率百分之0.9;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5年8月3日止,按
原告銀行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百分之
1.66(目前年率為3%)按月計算。如未按期攤繳本息或未依
約清償本金時,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,自違約日
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10%,逾期超
過六個月者,按約定利率20%計算違約金。詎被告意識公司
自111年11月3日起逾期未繳款,尚欠本金12萬4,995元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未還。又被告鐘宇瀚為被告意識公
司上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,應與被告意識公司負連帶清
償責任,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
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所示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約定書影本2
份、保證書影本1份、借據影本1份、放款攤還及收息紀錄查
詢單1份、原告銀行公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查詢單1份
為證。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
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
執,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,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
原告依消費借貸、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連帶給付
如主文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
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五、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,080元(即裁判費4,080元),依民
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,命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高士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蔡伸蔚
附表:
編號 計息本金(新臺幣) 利息 違約金 1 37萬5,005元 自111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。 自111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。
112年度豐簡字第241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 孫于雯
被 告 意識型態創意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鐘宇瀚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7萬5,005元,及如附表所
示利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4,08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:
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意識型態創意有限公司(下稱意識公司)於
民國110年8月2日邀被告鐘宇瀚為其連帶保證人,保證意識
公司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等一切債務,以本金新臺幣(下同)
60萬元為限額,願與被告意識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。嗣被告
意識公司於110年8月3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5
年,自110年8月3日起至115年8月3日止,借款利率自110年8
月3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,按中央銀行融通利率機動利率
加年率百分之0.9;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5年8月3日止,按
原告銀行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百分之
1.66(目前年率為3%)按月計算。如未按期攤繳本息或未依
約清償本金時,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,自違約日
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10%,逾期超
過六個月者,按約定利率20%計算違約金。詎被告意識公司
自111年11月3日起逾期未繳款,尚欠本金12萬4,995元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未還。又被告鐘宇瀚為被告意識公
司上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,應與被告意識公司負連帶清
償責任,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
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所示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約定書影本2
份、保證書影本1份、借據影本1份、放款攤還及收息紀錄查
詢單1份、原告銀行公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查詢單1份
為證。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
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
執,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,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
原告依消費借貸、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連帶給付
如主文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
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五、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,080元(即裁判費4,080元),依民
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,命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高士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蔡伸蔚
附表:
編號 計息本金(新臺幣) 利息 違約金 1 37萬5,005元 自111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。 自111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