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豐簡字第371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豐簡字第37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
訴訟代理人 黃于珍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世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
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498,3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錦源
112年度豐簡字第37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
訴訟代理人 黃于珍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世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
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498,3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