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豐補字第239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豐補字第239號
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何明興發支付命令(11
2年度司促字第8267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333,668元,應徵裁判費3,64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
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3,14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林錦源
112年度豐補字第239號
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何明興發支付命令(11
2年度司促字第8267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333,668元,應徵裁判費3,64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
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3,14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