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豐補字第249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豐補字第249號
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
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士傳發支付命令(11
2年度司促字第2605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68,725元(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之金額為76,972元
,惟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23日具狀更正聲明如上),應徵裁判費
1,00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500
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