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豐補字第253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豐補字第253號
原 告 蔡佩潢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可云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
之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又起訴不合
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
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
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。
二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件裁定送達10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。逾期或其一不補正
,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:
㈠原告起訴狀之訴之聲明第一項為:「被告應賠償原告所有損
失,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。」,致本院
無從具體特定原告起訴之請求,是原告應具狀補正訴之聲明
之內容(即請求被告給付金額若干元部分)。
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是原告於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或金額後,應參附表所示之計算依據,繳納第一審裁判費
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錦源
附表:
第一審裁判費徵收計算:(幣值單位:新臺幣)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
1,000元;逾10萬元則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
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於100萬元內,每萬元徵收110元
;逾100萬元至1,000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99元;逾1,000萬元
至1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88元;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,以萬
元計算。
112年度豐補字第253號
原 告 蔡佩潢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可云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
之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又起訴不合
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
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
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。
二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件裁定送達10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。逾期或其一不補正
,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:
㈠原告起訴狀之訴之聲明第一項為:「被告應賠償原告所有損
失,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。」,致本院
無從具體特定原告起訴之請求,是原告應具狀補正訴之聲明
之內容(即請求被告給付金額若干元部分)。
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是原告於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或金額後,應參附表所示之計算依據,繳納第一審裁判費
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錦源
附表:
第一審裁判費徵收計算:(幣值單位:新臺幣)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
1,000元;逾10萬元則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
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於100萬元內,每萬元徵收110元
;逾100萬元至1,000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99元;逾1,000萬元
至1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88元;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,以萬
元計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