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112年度豐補字第302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豐補字第302號
原 告 洪嘉駿
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華威文創有限公司發支
付命令(112年度司促字第10498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0,000元,應徵裁判費8,700元,扣除
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8,200元。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
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