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等112年度豐補字第520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豐補字第520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黃靖崴發支付命令(
112年度司促字第18335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125,247元,應徵裁判費1,330元,扣除原告前已
繳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83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