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豐補字第650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豐補字第650號
原 告 張宇銘


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歐昱德發支付命令(11
2年度司促字第21490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200,000元,應徵裁判費2,10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
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1,6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林錦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