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豐小字第666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豐小字第666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
陳祐仁
被 告 賴孟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
113年8月6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86元,及自民國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許家豪
113年度豐小字第666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
陳祐仁
被 告 賴孟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
113年8月6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86元,及自民國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許家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