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豐補字第627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豐補字第627號
原 告 陳芸沄
被 告 林琮翔
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琮翔發支付命令(11
3年度司促字第10811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
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
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,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
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。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42,361元【計算式:240,000+2,361(
計算式如附表)=242,361】,應徵裁判費2,650元,扣除原告前
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2,15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錦源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
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
判。
附表:(新臺幣/民國)
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(訴訟繫屬前一日)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(元以下四捨五入) 利息 240,000元 112年10月20日 113年4月16日 (180/366) 2% 2,361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