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豐補字第648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豐補字第648號
原 告 徐雅倩
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建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0,000元,應徵
裁判費1,5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
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許家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