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岡小字第12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岡小字第128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
被 告 郭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玖拾陸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
萬捌仟零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
十年七月十九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
計算之利息。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玖拾陸
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26 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26  日
書 記 官 陳麗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