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岡小字第19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岡小字第190號
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
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
被 告 王添丁
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玖拾玖元,及其中新台幣貳
萬壹仟捌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
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
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22 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22  日
書記官 顏崇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