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岡小字第19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岡小字第192號
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


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
被 告 顏綾慧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參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參拾壹
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23 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23  日
書 記 官 陳麗如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1,000元
合計 1,0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