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岡小字第45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岡小字第458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
被 告 許志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
2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壹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壹拾柒元為原
告供擔保,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
書 記 官 陳麗如
111年度岡小字第458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
被 告 許志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
2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壹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壹拾柒元為原
告供擔保,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
書 記 官 陳麗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