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岡小字第46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岡小字第460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李世賢
彭裕文

被 告 陳明美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壹拾元,及自民國九十四年
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息,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
月者,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
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壹拾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13  日
      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13  日
書 記 官 陳麗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