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岡小字第69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岡小字第691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
訴訟代理人 翁翊哲
被 告 陳鍾秋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,28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7,280元
為原告預供擔保,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向訴外人睿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GOGO
RO機車,總價新臺幣(下同)98,208元,並簽立零卡分期申
請表,同意睿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
原告,被告應自民國109年2月15日起至112年1月15日止,共
分36期,以每月為1期,每期應繳納2,728元,若未按期繳納
,即視為全部到期,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。
詎被告未如期繳款,迄今尚積欠本金27,280元及相關利息未
清償。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
件訴訟。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27,280元,及自111年4月11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
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
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零卡分期申請表、分期付
款約定書、繳款明細等件為證(本院卷第11頁至第13頁)
,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所載內容,核屬相符,堪信原告之
主張為真實。
㈡本件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點前段固約定:如有延遲付款...
等情事時,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,本公
司得不經催告,逕行要求立即清償全部債務等語。惟按分
期付價之買賣,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,出賣人得即請求
支付全部價金者,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
1外,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,民法第389條定有
明文。是民法第389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
之目的,則前揭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點前段約定顯已牴觸
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定,自仍需於被告遲付之價額已達全
部價金5分之1,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。而被告自111
年4月15日起至111年11月15日止,遲付之金額達21,824元(
計算式:2,728元×8期=21,824元),而達總價款5分之1(計
算式:98,208元×1/5=19,642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故原
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
給付積欠之全部買賣價款,即屬有據。再依前揭分期付款
約定書第10點後段約定:並另支付自遲延繳款日或違約日
起至清償日止,依年利率16%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等語,
是被告就本件分期買賣契約於111年11月15日前,所積欠之
款項並未達總價款5分之1,則原告自111年4月16日起至111
年11月15日止,原僅得依各期到期日請求被告支付各該期
之應繳分期價款,於遲延時,自僅能請求於支付期限屆滿
時起,依各期應付未付分期款項計算之遲延利息。故原告
依上開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點後段約定,請求被告給付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洵屬有據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
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
應予准許。逾此範圍之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之20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另依同法第436條之23、
第436條第2項、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
擔保,免為假執行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
書 記 官 顏崇衛
附表
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 年息 27 2,728元 自111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28 2,728元 自111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29 2,728元 自111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30 2,728元 自111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31 2,728元 自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32 2,728元 自111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33 2,728元 自111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34 2,728元 自111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35至36 5,456元 自111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合計 27,280元
111年度岡小字第691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
訴訟代理人 翁翊哲
被 告 陳鍾秋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,28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7,280元
為原告預供擔保,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向訴外人睿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GOGO
RO機車,總價新臺幣(下同)98,208元,並簽立零卡分期申
請表,同意睿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
原告,被告應自民國109年2月15日起至112年1月15日止,共
分36期,以每月為1期,每期應繳納2,728元,若未按期繳納
,即視為全部到期,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。
詎被告未如期繳款,迄今尚積欠本金27,280元及相關利息未
清償。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
件訴訟。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27,280元,及自111年4月11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
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
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零卡分期申請表、分期付
款約定書、繳款明細等件為證(本院卷第11頁至第13頁)
,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所載內容,核屬相符,堪信原告之
主張為真實。
㈡本件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點前段固約定:如有延遲付款...
等情事時,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,本公
司得不經催告,逕行要求立即清償全部債務等語。惟按分
期付價之買賣,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,出賣人得即請求
支付全部價金者,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
1外,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,民法第389條定有
明文。是民法第389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
之目的,則前揭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點前段約定顯已牴觸
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定,自仍需於被告遲付之價額已達全
部價金5分之1,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。而被告自111
年4月15日起至111年11月15日止,遲付之金額達21,824元(
計算式:2,728元×8期=21,824元),而達總價款5分之1(計
算式:98,208元×1/5=19,642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故原
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
給付積欠之全部買賣價款,即屬有據。再依前揭分期付款
約定書第10點後段約定:並另支付自遲延繳款日或違約日
起至清償日止,依年利率16%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等語,
是被告就本件分期買賣契約於111年11月15日前,所積欠之
款項並未達總價款5分之1,則原告自111年4月16日起至111
年11月15日止,原僅得依各期到期日請求被告支付各該期
之應繳分期價款,於遲延時,自僅能請求於支付期限屆滿
時起,依各期應付未付分期款項計算之遲延利息。故原告
依上開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點後段約定,請求被告給付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洵屬有據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
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
應予准許。逾此範圍之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之20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另依同法第436條之23、
第436條第2項、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
擔保,免為假執行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
書 記 官 顏崇衛
附表
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 年息 27 2,728元 自111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28 2,728元 自111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29 2,728元 自111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30 2,728元 自111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31 2,728元 自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32 2,728元 自111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33 2,728元 自111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34 2,728元 自111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35至36 5,456元 自111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合計 27,28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