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岡小字第72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岡小字第729號
原 告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
訴訟代理人 陳星輝 寄臺北○○00000○○○
被 告 陳銘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,491元,及其中新臺幣4,346元自民國1
11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,491元供擔保後,得免為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
書 記 官 顏崇衛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1,000元
合計 1,000元
111年度岡小字第729號
原 告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
訴訟代理人 陳星輝 寄臺北○○00000○○○
被 告 陳銘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,491元,及其中新臺幣4,346元自民國1
11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,491元供擔保後,得免為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
書 記 官 顏崇衛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1,000元
合計 1,0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