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岡補字第31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岡補字第312號
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訴訟代理人 劉兆奇
上列原告與被告姿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417,62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52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1,000
元,尚應補繳3,5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
書 記 官 陳麗如
111年度岡補字第312號
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訴訟代理人 劉兆奇
上列原告與被告姿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417,62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52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1,000
元,尚應補繳3,5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
書 記 官 陳麗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