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岡補字第31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岡補字第315號
原 告 吳法頤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進福等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,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
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5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
書 記 官 陳麗如